1954年2月25日20时40分,长江航运管理局重庆港务局所属的“江岳”号轮船发生汽油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3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江岳” 轮是1946年出厂的柴油轮,长128.6米, 宽22米,吃水深7米,容积309.81立方米,载重量可载180~190吨。有船员38人,事故发生时在船上的职工有32人。1954年2月21 日晚,“江岳”轮在湖北宜昌港装载中南石油公司运往西南区石油公司的A65号汽油951桶(合159.6吨),于22日起航。25日晚,“江岳”轮抵达重庆港,停泊在大佛寺码头锚地卸载。因船内汽油味极浓,工人不能持久从事搬运工作,搬运工都感到头痛晕闷,强烈要求在舱内安装电风扇排放油气。经得船长刘某的同意,在没有对相关人员做出安全提醒、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草率通知电工安装。电工安装好右油舱的电扇后,又安装左油舱电扇,在电线接火时,引起气体燃烧爆炸。将105毫米厚的船舱壁的钢板电焊缝炸裂,顷刻间一片火海。前舱先着火,船员、装卸工惊慌呼救,部分人员跳水避难,造成重大伤亡。
事故原因: (1)“江岳”轮在宜昌港时,理货组违反危险品包装及装舱规定,将30桶破漏的汽油装入船舱,又未将汽油桶口全部朝上排列,其中有的横放倒置。在装载时不按易燃易爆物品堆码,没有注意通风,却把舱盖紧闭。上船后无人检查,也无人提出补救措施或拒绝装运,因而造成漏油严重,汽油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达到了爆炸极限,遇到电火花导致爆炸。(2) “江岳”轮船长刘某毫不考虑在汽油气体严重的情况下安装电风扇的危险性,盲目同意安装电风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二副徐某借报关名义,骗取船长同意,擅自回家去了,回船后草率看看舱单,没有检查破漏油桶的装舱情况,也未向船长汇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油气越来越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中国海员工会长江区重庆工作委员会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单位深刻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有效防范这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志·事故志》应急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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