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 人死亡,185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共有97人死亡,163 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总共造成146人死亡,95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做好遇难者亲属的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 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事故发生当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开始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事故车间及其生产设备被损毁,职工伤亡严重。
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一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引发爆炸。(1) 可燃粉尘。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 3%的铝和10. 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摄氏度。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2) 粉尘云。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人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3) 引火源。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 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①铝粉沉积: 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②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摄氏度,最高气温34摄氏度,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 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③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摄氏度。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4) 助燃物。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5) 空间受限。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事故间接原因: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人、不落实;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 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昆山市安全监察局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人、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人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江苏省安监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追究:司法机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依法追究了中荣公司董事长(台商)、经理(台商),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主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昆山市安监局副局长、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参谋、民警,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综合管理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和副中队长等人的刑事责任。上级机关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江苏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苏州市市长、副市长,昆山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江苏省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安全监管一处处长, 苏州市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安全监管二处处长,昆山市安监局局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苏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等33人,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措施: (1)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2)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严防安全监管“盲区”。(3)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把好准人和监督关。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4) 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粉尘防爆有关标准和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5) 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
文章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志·事故志》应急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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