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应急厅对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5—6月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共对153个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考核记分,其中省级考核记分企业数129个,记分数374分;市级考核大同、吕梁、晋城、临汾四个市记分企业数24个,记分数63分。
通报指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属地监管部门未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市级考核企业数和记分数仅占15.69%、14.42%,考核记分内容单一,未按《办法》中规定的考核项全面开展考核。
通报要求,各市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年度执法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巡查等全面落实《办法》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运用考核记分办法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要按照有关集中治理方案要求,对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逾期、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等情况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严开展考核记分,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各项工作。要每半年向社会公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约谈;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整工作岗位。
据悉,《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其他情形,明确了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和具体记分情形。
文章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yjt.shanxi.gov.cn/jz/ywdt/gzdt/202208/t20220804_6856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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