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制政府建设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定期发布指导案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发挥典型执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2年第二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谢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单位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谢某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7.5.3的规定,酌情考虑谢某能够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谢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谢某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处理。
【法律适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克拉玛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1日,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对克拉玛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液化石油气球罐围堰处,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无安全设施设计的富马酸装置。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克拉玛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和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白石湖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包单位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伊吾项目部安全部长王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4.5.6的规定,对新疆鸣阳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孟某涉嫌买卖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董某举报称,2021年9月-2022年3月期间,董某通过孟某花费11270元办理了5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董某等人务工时被用人单位告知5本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网上查询不到,疑似假证,随后禁止5人上岗作业。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和“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等方式查询、核实,均未查询到5人相关持证信息。通过询问当事人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过程及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此5本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的证件。
【处理情况】
2022年7月8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将孟某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线索及相关证据,依法移交玛纳斯县公安局侦办处理。
文章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yjgl.xinjiang.gov.cn/xjsafety/gzdt/202301/ae76985c3fe140689442ad356beb564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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