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范有序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及资金保障
(一)奖励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对应比例达不到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三)资金保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事项,奖励资金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兑现。
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及支付
(一)奖励资金申报。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受理部门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符合奖励政策的,及时对举报事实、奖励金额等予以核准、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奖励数额和领取方式等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市、区)受理部门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受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集中将上月产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申请报送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支付(申请支付材料模板见附件)。
(二)奖励资金支付。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受理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对奖励数额是否符合发放标准、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将奖励资金支付给举报人(直接存入举报人账户),并将支付完成情况通知申报部门。举报奖励资金支付凭证原件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留存,复印件可由申报部门到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取回,形成闭环资料存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重奖安全生产举报是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进一步健全内部举报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举报信息闭环管理机制,确保举报工作有人管、举报件有人办、举报奖励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举报事项处理精准、办理高效、反馈及时。
(二)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举报奖励事项。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件的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核查,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事项,要立即组织现场核实查处。情况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各单位要对举报奖励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并对所提交的奖励资金支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情形的,严肃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抖音、手机报等新媒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推动举报奖励政策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努力实现“人人都是安全员、个个都是啄木鸟”的安全生产共治共享氛围。
(四)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要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切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督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督导检查、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等重点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举报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加强示范引导。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联系人及电话:曹琦 0871-68025582)
文章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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