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理解和落实《通知》,现解读如下。

《通知》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细化。

一、定级权限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为其辖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二、定级相关单位的管理

《通知》明确了定级工作相关单位的管理。一是定级程序。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定级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评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现场评审的,要书面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由定级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理。二是定级组织单位职责。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应覆盖每家申请定级企业。三是隐患清单抄送。隐患清单需报送相应定级部门,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将隐患清单告知属地应急管理局。四是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确认。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应由评审单位采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相应定级标准,本次不再对其进行定级。

三、指导与监督措施。

《通知》明确了定级工作惩戒措施。一是惩戒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约谈、通报、扣除一定比例费用、暂停中标单位有关工作和终止合同等。二是无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将定级评审工作职责、定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职责、定级部门工作职责分别确定在区应急管理局3个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三是抽查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定级组织单位、定级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公示定级企业数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