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推动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发挥典型执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公布2023年第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违法案
【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时,发现王家沟油气储运中心外协单位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唐某、王某两人在进行龙门弯管线保温作业中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对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裕民县安某(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
【违法行为】
2023年1月6日,裕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核查,发现安某(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裕民县应急管理局对安某作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伊犁辰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对安全设备设施定期维护违法案
【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4日,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辰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进料口起重设备电动葫芦吊钩无防脱扣、导绳器、限位器;盐酸罐区通风风机无法启动,酒精库入口人体静电释放器语音功能失效;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污水池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等4种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针对每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潘某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中:(1)生产车间进料口起重设备电动葫芦吊钩无防脱扣、导绳器、限位器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部分43.5.1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盐酸罐区通风风机无法启动,酒精库入口人体静电释放器语音功能失效未及时检测维护保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部分43.5.2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9.5.4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潘某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4)污水池处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部分42.5.1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新疆天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维护违法案
【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4日,独山子区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终期评估专家组对新疆天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如:TB8002B罐人孔未与罐体做等电位连接,罐的扶梯与地面未留有间隙,呼吸阀未检验,仪表槽盒跨接处未设置跨接线。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独山子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1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积尘严重未及时规范清理,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喷涂车间布袋除尘器为干式除尘,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部分40.5.5条的规定,阜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0 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yjgl.xinjiang.gov.cn/xjyjgl/c112878/202304/a2e4365ac1184859b46427513789cb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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