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出台以来,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量。近期,应急管理部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4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举报某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菏泽市辖区内某铸造企业存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相关程序,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从业人员超10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等有关规定,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和4万元,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成,并通报有关情况至同类型企业,全面排查类似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3月予以奖励人民币11.7万元。

  案例二:举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2年12月,浙江省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瑞安市潘岱街道一房屋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按相关程序,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某涂料店在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带储存经营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某品牌涂料稀释剂(香蕉水)、某品牌涂料稀释剂(天那水)、某品牌松香水等储存在该房屋内并进行经营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104元,处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瑞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予以奖励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三: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2022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走访举报,反映龙泉驿区某汽车制造公司有部分焊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按相关程序,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1万元。同时,查处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等其他违法问题,一并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予以奖励人民币9150元。

  案例四:举报某矿业公司瞒报事故

  2022年10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龙岩市连城县某矿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下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死1伤,无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按相关程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经查,该矿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下午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98万元,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另有2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2月予以奖励人民币6万元。

  据了解,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