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共八章44条。同时废止原《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平台,推动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实施办法》还明确,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实施办法》要求,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同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其中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以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还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