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以进一步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裁量权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裁量权基准》规范范围。

  《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或A、B、C、D等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并对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