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1 日 15 时 30 分许,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 8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639.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信长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省长许昆林作出批示,要求省应急厅会同泰州市迅速组织救援处置,并查明现场人员情况和事故原因;李忠军副省长第一时间带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药监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总工会、消防救援总队和泰州市政府组成的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11”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省纪委监委派员指导泰州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模拟试验、检验鉴定、科学计算、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11” 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涉事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现有生产装置非法生产 2 - 碘酰基苯甲酸(以下统称 “IBX”),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 江苏惠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利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7 日,法定代表人郭宏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00751443101E,注册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兴园路 3 号,注册资本 9851.576 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品及延伸品,不含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生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下设财务中心、营销中心、生产安全中心、质量中心、技术中心、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170 人。
注:2 - 碘酰基苯甲酸(IBX)是典型的高价碘试剂,在有机合成中用作氧化剂,用于将醇氧化为醛。IBX 主要应用于有机合成、药物合成、氧化反应以及材料科学等领域。
(二)有关单位情况
- 北京颖诺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颖诺”)。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陈从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6804546038,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 8 号 238 房间(园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北京颖诺与惠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向惠利公司提供 IBX 生产工艺技术及质量标准。惠利公司加工生产 IBX 产品,销售给北京颖诺。北京颖诺再销往上海、江苏、四川、辽宁、河南等地的下游客户。
- 山东伟明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胡安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303MA3NH5D53X,注册地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 139 号齐鲁电商谷 D3 栋 802 室。2023 年 7 月 3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鲁淄危化经〔2023〕100148 号,许可范围包含丙酮。2024 年 12 月 19 日、2025 年 2 月 12 日,先后分两次与惠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分别销售了 600kg 丙酮,共计 1200kg 丙酮。
- 泰兴市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腾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赵建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323800061L,注册地址为泰兴市滨江镇仁寿村。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暖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2024 年 8 月 6 日与惠利公司签定施工协议书,负责质检中心楼建设施工。
- 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特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王富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74546J,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 285 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2016 年 10 月 19 日,受惠利公司委托开展年产 1000 吨系列大孔吸附 / 交换树脂、2000 吨系列高效陶瓷分散剂等项目环评,2017 年 4 月编制完成环评报告。因地方政策变化,2017 年 6 月 22 日,经泰州高港区行政审批局重新备案,项目更名为:年产 30 吨毒素降解酶制剂、200 吨系列保健品原料及产业孵化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017-321203-41-03-628811。
(三)惠利公司项目管理情况
- 项目建设情况。2017 年以来,惠利公司先后开展 10 个建设项目,2 个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具有立项备案、环评、安评手续,8 个建设项目仅完成立项备案。本次爆炸事故涉及的 IBX 产品未开展立项、环评、安评等工作。
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安全管理情况。2023 年 10 月 26 日,惠利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制度要求中试车间生产的产品,需制定中试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以及工艺流程,同时报送企业质量管理部门。IBX 产品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生产人员不固定,从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未见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记录。
(四)惠利公司 IBX 产品情况
经对 IBX 产品的技术检测结论为:2 - 碘酰基苯甲酸(IBX)具备爆炸性,应划入第 1 类,爆炸品。
- IBX 产品生产工艺。北京颖诺提供的生产工艺:投料 - 加料 - 反应 - 跟踪 - 处理 - 抽滤 - 水淋洗 - 抽滤 - 二氯甲烷浸泡 30 分钟 - 抽滤 - 二氯甲烷淋洗 - 抽滤 - 晾干 - IBX 产品。惠利公司实际生产工艺:四次生产工艺基本一致,最后一步均使用丙酮(用于提高 IBX 湿品脱水效果)浸泡、清洗,与北京颖诺使用二氯甲烷不一致,北京颖诺对工艺调整无异议。
- IBX 产品生产情况。惠利公司没有相应的 IBX 生产装置,临时使用中试车间生产装置的部分反应釜进行生产,并将反应釜底部不锈钢出料管道更换为塑料管道,其余设备设施未作改动。先后四次生产 IBX,第一次分 2 批生产 IBX 成品,共计 241.5kg;第二次分 2 批生产 IBX 成品,共计 245.5kg;第三次分 3 批生产 IBX 成品,共计 513.5kg;第四次分 4 批次生产 IBX 成品,共计 1000kg,其中第 3、第 4 批未见成品检测记录。前三次生产的 IBX 湿品在合成车间三楼钢制平台晾干,第四次生产的 IBX 湿品晾干地点改到质检中心楼一层。
- IBX 产品晾干场地(涉事建筑)情况。涉事的新建质检中心楼位于厂区西南角,为一栋 3 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由原企业综合楼(职工宿舍楼)拆除重建而成。东侧为厂内公用工程楼,南侧为厂区围墙及泰州市丽革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为厂区围栏及兴园路,北侧为厂内在建丙类仓库。该建筑东西走向,长 33 米,宽 12 米,高 10.8 米,占地面积为 405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215 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为丁类,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事发前,该建筑南北侧外墙开有门窗(窗户已安装,门未安装),一、二、三层空置,建筑内未安装或设置质检分析仪器、设备,未布置质检人员办公室等功能性房间。事发时,该建筑第一层堆放、晾干有来自中试车间生产的 IBX 产品。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月 7 日至 11 日,惠利公司第四次生产的 4 批次 IBX 湿品共约 1000kg,均使用抽滤槽运送至质检中心楼一层,前 3 批次抽滤槽未加盖板,第 4 批次抽滤槽加了盖板、尚未开始铺料工作。3 月 11 日 7 时 50 分至 15 时 28 分,惠利公司朱某某等 7 名员工先后进入质检中心楼一层;15 时 29 分,腾祥公司 1 名安全员从东门进入质检中心楼一层。15 时 30 分许,质检中心楼一层内 IBX 发生爆炸,导致 8 人死亡,同时造成毗邻的泰州市丽革生物新材料公司 4 名员工受伤。
经技术分析判定:本起事故的爆炸中心区域位于质检中心楼一层第 3 跨靠第 4 跨北侧区域。
质检中心楼现场受损情况:第 3、4、5 跨横梁呈弧形向北变形;墙体砖块呈 “八字型” 向北抛散;第 4 根混凝土柱向北倾斜,金属管道向北折断变形;质检中心楼南侧楼板整体垮塌,北侧楼板破坏严重;第 3 跨楼板中部横梁向南斜倒,第 4 跨北侧楼板和横梁整体塌落。
(六)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 8 人死亡,4 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 1639.3 万元。
(七)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 应急响应情况。事故接报后,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泰州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省、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相关部门和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卫健、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 现场救援情况。15 时 36 分,正在厂区施工的腾祥公司员工赵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15 时 39 分,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 120 转警后,立即调集 4 个消防救援队站 16 台消防车 56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5 时 52 分,消防车到达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警戒,疏散厂区人员,开展搜救行动;22 时 30 分,现场救援结束。
-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成立善后工作专班,对 8 名死者身份进行甄别确认,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处理工作;4 名受伤人员经医治后均已出院。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放置在质检中心楼内的 IBX 湿品,在相对密闭空间内,残留丙酮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激发能量闪燃引起 IBX 爆炸。
南京理工大学、天津消防研究所采取模拟实验、技术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排除人为破坏、动火作业、雷击、撞击、摩擦引发 IBX 爆炸的可能性,排除达到爆炸浓度的 IBX 粉尘遇点火源发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排除 IBX 自行分解积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排除 IBX 成品中过氧丙酮引发 IBX 爆炸的可能性。
三、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 惠利公司
(1) 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涉及的 IBX 产品生产未经立项、环评、安评等手续,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辨识工艺安全风险,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中试车间现有生产装置进行 IBX 的非法生产。(2) 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未履行工艺变更管理程序,未对使用丙酮代替原工艺中的二氯甲烷进行淋洗抽滤的作业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未对残留丙酮含量进行检测和控制。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设 IBX 相应生产装置和晾干场所,将 IBX 先后放置在合成车间及质检中心楼内完成晾干、筛分、包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管控措施。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引发 IBX 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足,未对操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2025 年 2 月 2 日,该产品在化验室检测时发生爆炸,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仍未重视,在 3 月 5 日的内部会议上仍然要求公司安环部为该产品的生产开绿灯。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质检中心楼的建设;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仓库存储易制毒化学品丙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将甲类仓库投入使用。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第九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第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腾祥公司
作为质检中心楼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项目施工。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赛特公司
编制惠利公司《年产 30 吨毒素降解酶制剂、200 吨系列保健品原料及产业孵化基地项目环评报告书》,实际情况与报告不符合;报告中所附总平图与项目总平图不一致。
(二)行业监管部门
(原文未展开具体内容)
(三)地方党委政府
(原文未展开具体内容)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 郭某某,男,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戴某某,男,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刘某某,男,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国某某,男,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何某某,女,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涉事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惠利公司
非法生产 IBX 导致发生爆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罚款。
- 腾祥公司
在惠利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 赛特公司
编制的惠利公司《年产 30 吨毒素降解酶制剂、200 吨系列保健品原料及产业孵化基地项目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概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理。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党纪政务处分的建议
事故调查期间,发现有关人员的问题线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其他责任处理建议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建议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 “牛鼻子” 来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严格监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一件事” 全链条治理,大力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但泰州市、高港区未能针对非法违法的重大风险隐患采取强有力举措,排查整治不细不实,尚有盲区死角;特别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惠利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使用中试车间非法生产的重大风险隐患。只有强化 “风险就是危险、隐患就是事故” 的理念,聚焦重点企业、重点工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完善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才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二)必须把主要负责人作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第一要务来抓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惠利公司主要负责人利欲熏心、漠视安全生产,对员工报告的 IBX 产品残渣检测过程发生爆炸事故置若罔闻,纵容指使违法生产;同时,未制定实施生产环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重不到位。只有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 “关键少数”,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才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必须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作为行业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来抓
北京颖诺提供的 IBX 生产工艺涉及流程较多、自动化水平低,且工艺要求高,需要精准控制主成分含量、水分残留、溶剂残留和 pH 值,安全风险较高。但惠利公司对该工艺风险辨识不清,在未履行变更管理程序、未进行风险评估情况下,擅自更改生产工艺,使用丙酮代替二氯甲烷进行淋洗抽滤,也未对关键控制点水分和溶剂(丙酮)残留开展检测,导致残留丙酮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激发能量闪燃引起 IBX 爆炸。只有加强企业工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全面辨识生产过程的工艺风险及原料、产品的危险特性,才能落地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四)必须把建立行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系统工程来抓
泰州市和高港区相关部门监管执法 “宽松软”、信息共享不畅通,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针对性不强,存在 “重台账、轻现场” 问题;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到位,对企业 4 个月内 2 次购买 1200kg 丙酮用于生产没有核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弃物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漏洞;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对质检中心楼未批先建行为没有查处。只有建立行业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同机制,防止 “各吹各号、各弹各调”,才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五)必须把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遏制事故的重要渠道来抓
实践证明,这项机制是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员工同向发力,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惠利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且主要负责人对此极不重视,致使一线员工报告的检验环节爆炸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最终酿成悲剧。只有推动企业建立实施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切实提高一线员工发现和排查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确保事故隐患内部发现、内部报告、内部解决,才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党政领导责任,提升区域治理站位
泰州市和高港区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树牢安全红线意识,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作为政治任务常议常抓。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任务清单,建立完善市县党政领导挂钩乡镇(街道)、重点企业 “双挂钩” 制度,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牵头领办解决 1 至 2 类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最突出的问题;其他领导同志认真履职,定期组织研判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推动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于职责有交叉或者未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指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堵塞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二)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提升整体监管质效
泰州市和高港区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 要求,将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安全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和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强会商研判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级安委办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监管目录清单,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既要管合法的、也要管非法的,既要管审批的、也要管未审批的,既要管目录内的、也要管目录外的。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强化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整顿;狠抓问题隐患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突出问题,组织集中整治和源头治理,切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泰州市和高港区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考核,全面实施 “逢查必考”,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岗履责,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等 “五到位” 要求。推动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上项目按照要求核准或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等验收工作,并向属地如实报告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 “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活动,推动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现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四)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提升联合执法威慑
泰州市和高港区要认真落实《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打非治违” 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以工业园区、高新产业园、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聚焦注册名称中冠有生物、医药、新材料、食品生产等企业,全面摸清化工和医药企业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安全管控措施,责令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人员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步追究违法出租厂房设备、提供技术来源、供应原料、购销产品等相关方责任,并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施行政处罚。对现实安全风险较高的非法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建立 “打非治违” 长效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构建数据分析模型,通过分析比对税务、市场监管、电网等部门异常数据,深入查找 “小化工”“小医药” 疑似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五)进一步深化复盘警示教育,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泰州市和高港区要严格落实 “四不放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组织复盘推演,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 “五进” 宣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警醒常在,不断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注重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社会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举报 “12350” 专线与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指导帮助企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促进员工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形成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查处一人、警示一片” 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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