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6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出台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第二章“职责内容”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和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督查考核”强调了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督查考核。第四章“表彰奖励”明确了表彰奖励、记功嘉奖的条件。第五章“责任追究”细化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时问责追责的情形。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领导干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等情形的将受到问责。《实施细则》规定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等8种问责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追责;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追责。

《实施细则》还明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