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发〔2017〕13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提升标准化创建质量和创建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标准化评审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必须要坚持企业自主创建。初次创建程序具体包括:
(一)企业对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创建,可以借助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咨询服务,建立起标准化运行管理体系;
(二)企业进行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企业在提交标准化达标申请的同时,须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评审组织单位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四)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标准规范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合格报告;
(五)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向市(区)安全监管局提交复核报告;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区)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全面依托网上系统开展,原国家安监总局的“标准化达标创建系统”已停止使用。企业、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完成注册、登录,进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展咨询、自评、审查、评审、复核、公告等工作,确保全流程网上审批,全过程网上监控,全时间节点满足时限要求。
企业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创建标准化时,咨询和评审不可以委托给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提交。
二、关于标准化期满复评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复评的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复评并在网上完成相关资料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复评,仍然按照初次创建的程序。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更高标准化等级的,可以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三、关于评审标准变化
(一)“百项地标”逐步替代原标准化评审标准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京质监发〔2014〕60号)要求,用新发布实施的北京市“百项地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DB11/T 1322)逐步替代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百项地标”分为若干部分,包括《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和其他行业部分。标准化评审过程必须同时参照总则、安全生产通用要求和行业标准部分进行评审。“百项地标”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是:《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和《第90部分:化工企业》。
《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余部分待正式发布后,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和标准化等级的衔接
新的标准化评审标准采取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计分方式,满分设为1000 分,根据评定分值划分安全生产等级,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 级、B级、C级。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或者B级,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为C级,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鼓励安全生产A级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本市加油站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无论安全生产等级被评定为A 级、B级或者C级,均确定为标准化三级企业。
(三)“百项地标”替代原评审标准过渡期间的标准适用
有关危险化学品行业的8部“百项地标”,正式实施后的三个月期间内,企业和评审单位可以参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也可以按照新发布的“百项地标”进行评审;在新的“百项地标”正式实施三个月后,企业以及评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发布的“百项地标”进行评审。
四、关于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一)评审组织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作为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确定,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组织作为评审组织单位。
(二)评审单位
2018年,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对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认定。各区安全监管局可以在2018年市安全监管局公告的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单位中,选取部分单位从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医药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企业应在各区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取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五、关于增加标准化评审否决项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作为标准化评审的附加标准,并导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是在现有标准化评审否决项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百项地标中引用的《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的条款和相关强制性要求作为标准化评审基本否决项;将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作为专项工作否决项。在企业自评、评审单位评审和评审组织单位复核过程中,应当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进行检查,存在标准化评审否决项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流程。
同时,建立标准化达标否决条款动态调整机制,融合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并根据需要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更新,确保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一)违反标准化评审标准中引用的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未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未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落实分级管控措施的;
(五)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涉危使用、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的;
(六)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申请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化工、医药企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六、关于标准化达标等级降级
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实并提出建议,由原公告单位根据情况降低其标准化达标等级,标准化二级企业降为三级企业,三级企业直接撤销标准化称号。
(一)未按要求每年进行企业内部自评并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的;
(二)发生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被降级的企业,由原发证单位换发证书、牌匾;被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自降级或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七、关于化工、医药企业标准化创建
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医药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清楚辖区内化工、医药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要督促企业积极创建标准化达标,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应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化工企业包括:涉及《国民经济分类》(GB/T 4754—2017)第26、28大类的企业(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医药企业包括:涉及《国民经济分类》(GB/T 4754—2017)第27大类的企业。化工、医药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北京市安委会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待百项地标《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和《第90部分:化工企业》正式发布实施后,将该地标作为新的评审标准。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标准化复评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我市标准化证书到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复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化二级,鼓励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含加油站)达到标准化二级。
(二)不断加强标准化企业核查。市安全监管局每年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核查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各区安全监管局每年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核查辖区内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核查数量分别以上一年度各级达标企业总数为基准。
(三)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根据标准化达标情况及达标等级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1〕7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文章来源: 北京市安监局
原文链接: http://www.bjsafety.gov.cn/art/2018/9/4/art_823_165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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