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的通知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中央驻滇及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5月15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5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6月10日前完成市级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20日前完成省级督导抽查,6月30日前主要问题隐患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全省183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240个重大危险源(详见附件1),重点对石化企业、石油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三)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督导,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情况。
(三)三年行动整治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罐区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省级组织调度抽查。省级层面建立省安委会领导下的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办公制度,各抽调2-3名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在省应急厅办公楼401室集中办公(联系人及电话:李程、李志军,0871-68025612),全过程调度指挥检查督导服务和隐患整改。省应急厅重点负责工作方案制定、确定检查企业名单、选派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服务、指导检查调度等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消防监督力量调派、人员培训组织、消防领域专家选派等工作。省专项工作办公室将组织2个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择期对各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每个督导组至少抽查2个州(市),每个州(市)不少于2个县,每个县抽查2户以上企业。督导分组如下:
第一组:抽查昆明市、红河州。
组长:侯玉萍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成员:赵永兴 省应急厅危化处处长,张扬 省消防救援总队工程师,专家1名,联络员李程(18669112995)。
第二组:抽查曲靖市、文山州。
组长:杨瑞新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成员:卢婷 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殷林 省应急厅危化处副处长,专家1名,联络员李志军(15108687836)。
各督导组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随机增加其他州(市)进行督导。
(二)市级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比照省级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由应急部门危化监管人员、消防监督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分别由市级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深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整改。
(三)县级宣传发动。各县级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市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精神,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将本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通知到辖区每一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并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四)企业自查自纠。各有关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条对照专项检查督导重点内容清单(附件2),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认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会商。各市、县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分级组织本地有关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会商,通报专项检查督导部署要求和重点内容,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要求,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将组织中央驻滇及省属有关企业进行会商,通报当前严峻形势,精准预判风险,完善防控措施。
(二)集中培训。省级专项工作办公室将采取视频培训形式,各安排1名危化、消防专家,对省、市、县三级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监管力量进行集中培训。各州(市)也要结合当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应业务培训。省级培训定于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14时30分举行,省、市参训人员、地点及具体组织方式同5月9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县级分会场比照省、市会场设置。请各州、市负责通知各县(市、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提前做好设备调试(联系电话:0871-68367173),不再另行通知。
(三)集中检查。各市级联合检查组要依托“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应用GIS系统”(http://gis.nrcc.com.cn:8080/supervise/index.shtml),以“检查+服务”的方式集中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填写移交专项检查督导记录表(附件3),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各级消防应急救援机构可登陆上述网址,申请用户名注册(请按照州、市首字母+个人姓名首字母的规则注册),共享、查询我省危化生产储存企业数据库。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要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http://220.163.82.253:7772)进行检查,对报警次数多、重复报警、报警处置不及时的企业重点查、优先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在线核查,检验整改成效。对敷衍、虚假整改的,实施精准执法、严格处罚,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
(四)集中督办。省专项工作办公室将对市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形成清单、隐患交办、跟踪督办、核查销号、执法跟进”的要求,进行跟进督办。应急管理部将对截至6月20日仍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各省(区、市)集中交办,我省对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将提请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改。各地对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
(五)集中曝光。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将适时协调省级有关主流媒体,对督导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集中曝光。各地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集中曝光行动,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
(六)集中演练。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将在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各地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集中组织开展至少1次的化工事故处置联合演练以及典型化工事故处置复盘工作,不断磨合消防救援队伍与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企业工艺处置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合救援机制、处置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专项检查督导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注重协同联动。检查督导工作过程中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贯通、上下联动,横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统一调度管理、联合检查执法,整体推进专项检查督导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服务指导作用,建立完善协作检查督导、联合培训、信息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检查督导的效率效果。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地对专项检查督导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通报表扬,积极推广应用;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相互推诿、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迟缓、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要坚决查清责任,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五)及时上报情况。省专项工作办公室将每周通报一次各地检查督导进展情况。各市级专项工作办公室每日要汇总各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及督导情况(附件4),以电子文档形式,于次日12时前上报省专项工作办公室,邮箱:ynaqwhc@sina.com。请各州(市)于5月18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方案及联络员名单,6月3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附件:1.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
2.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3.专项检查督导记录表
4.专项检查督导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yjglt.yn.gov.cn/nsjg/wxhxpaqjdglc/202005/t20200513_98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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