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部门职责和名词
现在谈部门职责好像为时过早,但该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管理实在过于复杂,梳理一下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或许有助于我们对于事故的进一步认识。
1.名词
事故车辆是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罐车。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2548项,因此该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但是在道路运输领域,有一个名词叫做“危险货物:在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中液化石油气的编号为21053,属于品名表中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第1项,易燃气体。
事实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涵盖范围差别不大,大部分危险货物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反过来也一样。
所以,事故车辆的运输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也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应该遵守国家这两方面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服从国家有关的监管。事实上,同一液化石油气,在工厂加工过程中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路运输就作为危险货物了。
同时,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还应该服从有关机动车的管理。
还有,存储液化石油气的槽罐属于压力容器,还应该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2.涉及有关部门
(1)道路运输的管理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概念是对于危险货物的管理。包括对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管理,也包括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具体说,有运输单位资质核发、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许可、司机、押运员的培训和发证等。这里,最主要是对于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消息显示,事故单位从2016年至2018年,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10次,合计罚款金额超过14100元。其中4次的处罚原因显示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处罚,2次因“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此外,公路的规划、建设等也属于交通部门。
(2)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属于公安部门,主要是执法监察。其中对于运输车辆能不能走高速公路,历来争论较大。在不同时段、不同地方要求不一。本次事故车辆下高速的原因有不同版本的说法,其中之一就是再往前面有一个较长隧道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所以,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该走那条道路,什么时候走,似乎是一个应该深入研究统筹规划的问题。
(3)槽罐车属于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即各级市场监管局监管。在我国的监管体制中,对于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最为明确的。一个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一个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套技术规范和检验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个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到这个事故,主要是槽罐车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尤其是安全设施的检验。具体到事故车辆,这方面的检验情况如何,或许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4)工信部门是我国制造业的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槽罐的制造,以及产品要求和产业规划属于该部门主管。具体到本事故,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车辆及其罐车的定型等、产品标准,产业规划和方面等。
(5)规划部门。最主要的是本文提出的安全距离问题。高速公路的选址和规划,路基或其匝道距离周边建筑的距离,尤其是距离厂房、居民区的距离;工业区和居民区的距离等。本事故中出事的匝道、厂房和村庄形成一个不大的三角形,恰是这里人员的密集才造成了事故的扩大。
(6)应急管理部门。本次事故的运输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在应急管理部的职责中,我们看到对于此类事故的救援、事故调查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在该部门三定方案中,有“负责整个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这是一个相对于行业监管或专业监管的概念。如果说交通部门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属于行业监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于特种设备属于专业监管的话,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工作“,都是立足于综合,不能理解为直接监管,只能是间接监管。所以对于本事故中的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更多的应该是综合协调各个部门的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职责。
说这些部门职责,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这是事故调查组的事),仅仅是为了让大家对于我们国家有关的监督和管理体制有一个大体的认识,以更清楚地看一下事故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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