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责不清晰、调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规范性措施,有力有效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据了解,《指导意见》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划分为调查准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议、起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与结案、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备案和评估、事故档案管理等10个环节,进一步细化了内容、步骤和工作方法;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原则、范围、权限、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规范建立了政府或其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配套制定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等11个工作模板,对于规范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明晰了事故调查组、组长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的职责。《指导意见》明确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医疗救助、事故善后、舆情处置、信息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负责依法履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结案和评估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找相关证人,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逃匿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防止逃逸、毁灭证据、非法转移资金和财产等行为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做好事故涉及的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工作保障要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同类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情况要进行督导检查。

  《指导意见》提出,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情况开展评估,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让事故单位和同类企业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