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6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海纳贝尔化工有限公司“12.19”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要求,持续强化烟花爆竹领域安全规范监管,确保我省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布局和安全许可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级应急、公安、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城市禁燃区禁止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二)严格落实责任。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规定。各级应急、公安、交通、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强化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地要公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数量、布点规划及审批条件等,审批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对不履行安全承诺的,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禁令”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五严禁”。

  1.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

  2.严禁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三、强化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五化”监管措施

  (一)规划布点“图表化”。各地要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分布图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览表,明确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位置、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切实摸清掌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现状和底数。

  (二)执法检查“手册化”。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检查指导目录(试行)》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检查指导目录(试行)》要求,结合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特点,进一步确定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检查内容、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统一执法检查标准,严格自由裁量基准,解决执法检查随意性大、查不到位等问题。

  (三)隐患治理“清单化”。针对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期间检查督导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各地要建立实施台帐式、清单化管理制度,指导企业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强化隐患问题跟踪闭环管理,加大重大隐患督办整改力度,确保隐患治理“五落实”。

  (四)流向管控“模板化”。各地要围绕烟花爆竹企业规划布点、安全承诺、审批程序、公开事项等重点任务,探索建立覆盖烟花爆竹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环节流向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监管规范化、模板化,切实消除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盲区漏洞。

  (五)风险研判“机制化”。各地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厅(局)间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应急、公安、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间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安全监管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重大问题。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