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保持“双下降”势头。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于较大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相关事故采取直接调查、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83起、死亡408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0%、8.9%。

  从行业领域划分,工矿商贸事故69起、死亡72人,同比分别下降15.9%、16.3%;道路运输事故303起、死亡325人,同比分别下降7.1%、6.6%;铁路交通事故7起、死亡7人,同比分别下降46.2%、50.0%;特种设备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4起4人;未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农业机械死亡事故。

  从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380起、死亡399人,同比分别下降9.1%、8.7%;较大事故3起,死亡9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下降18.2%(2起为道路运输事故、1起为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

  二、典型事故案例

  (一)通州区“7·7”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事故

  2020年7月7日,北京市亚南伟业气体有限公司在通州区台湖镇江场村北一简易平房内存放的环氧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燃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1.1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现场泄漏的环氧乙烷遇点火源发生燃烧,引发相邻乙炔泄漏燃烧;环氧乙烷气瓶受燃烧产生的高温炙烤,瓶内环氧乙烷发生剧烈反应导致气瓶爆炸开裂、解体,并引发周边气瓶接连发生多次爆炸。

  2.发现的问题。事故发生单位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非法向其他气瓶倒装环氧乙烷,回收、出售废旧气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涉事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向普通车辆内装载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事发房屋出租人将农业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用于出租。有关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9名人员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名人员和1个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问责处理。北京市亚南伟业气体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27万元,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北京城信顺兴气体原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8.3万元;北京市兆惠联发气体有限公司被以处罚款6.9万元;7家涉事物流公司分别被以处罚款5万元。

  (二)顺义区赵全营镇“11·28”较大事故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工地,一在建商务办公楼10层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

  目前,事故调查组正在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8人已被批准逮捕。

  (三)通州区“9·18”液化石油气燃烧爆炸事故

  2020年9月18日,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村右堤路与任港路交叉路口西侧200米一院落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燃烧爆炸事故,无人员伤亡。

  1.事故直接原因。“气贩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分装液化石油气,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起火燃烧,火势扩大蔓延,导致周边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

  2.发现的问题。“气贩子”租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并非法分装、经营液化石油气。事发院落出租人违规出租土地,未制止、报告承租人非法违法行为并为其提供用电。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河北省廊坊市天天燃气有限公司向“气贩子”出售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2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7人受到党纪政务问责处理。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违法行为已函告属地政府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通州区“5·1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2020年5月13日,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五街22号“伊品羊杂馆”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造成7人受伤、周边26处门店建筑物和5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事发餐馆操作人员未关紧气瓶阀门,导致液化石油气从破损的橡胶软管处较长时间泄漏,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炸。

  2.发现的问题。事发餐馆店主将气瓶组与燃气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和调压器,燃气设施和设备维护、检修不到位;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处置不当。事发餐馆出租人私自加盖违章建筑,并将营业执照租借他人使用。供气人非法经营燃气;燃气供应单位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向“气贩子”提供燃气,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有关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供气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2人受到党纪问责处理。事发餐馆所用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燃气供应单位被责令拆除管道和设备,停止灌装经营。

  (五)大兴区“9·9”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

  2020年9月9日,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西里小区一住户装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固安集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将房屋阳台处一根低压燃气管线破坏,造成燃气泄漏燃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打孔工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打孔作业,造成燃气设施损毁。

  2.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非法承接房屋装修业务,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打孔工人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共计19万元并受到警示约谈。

  (六)石景山区“4·29”施工破坏电缆事故

  2020年4月29日,施工单位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景山衙门口地区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文物勘探作业过程中,将重热一、二路10kV电缆及排管破坏,造成周边4500户居民用户停电。

  1.事故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破碎建筑基础作业,将重热一、二双路10kV电缆及排管破坏。

  2.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将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管理,未提供作业区域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擅自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挖掘作业。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罚款共计5万元并受到警示约谈;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4万元。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由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七)丰台区“8·26”中毒窒息事故

  2020年8月26日,物业单位北京长兴恒远物业管理中心人员,未佩戴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进入丰台区长辛店镇一小区污水处理站污水井内进行清掏时晕倒;现场临时监护人员及随后赶到的3名人员盲目下井施救,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物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检测含氧量及有害气体,未进行强制通风,未穿戴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擅自进入污水井进行管道疏通作业,救援人员盲目施救。

  2.发现的问题。物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审批和安全交底程序,未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使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污水站运营单位北京碧波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居民社区有限空间危险源辨识不到位,警示标志设置、日常安全管理等工作未落实。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物业单位被处以罚款35万元,其主要负责人被处以罚款4.65万元。污水站运营单位被处以罚款35万元。

  (八)房山区“4·29”有限空间中毒事故

  2020年4月29日,位于房山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北京段工程停水检修项目第一标段12号排空阀井内,4名井下作业人员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其中3人晕倒。

  1.事故直接原因。施工单位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章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涂装作业,因吸入混合性气体(三氯甲烷等)导致急性中毒。

  2.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检测、通风、管理等制度,未对工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教育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未明确现场监护者及其安全职责。监理单位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行为。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5万元、受到警示约谈,监理单位被处以罚款2万元。房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事发工程延伸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共计罚款22.9万元。

  (九)海淀区“8·28”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

  2020年8月28日,海淀区知春路52号北京硕蜀居酒家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4人受伤。

  1.事故直接原因。事发餐馆厨房单眼大锅灶内部燃气管路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局部空间内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能量源爆炸燃烧。

  2.发现的问题。事发餐馆未建立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疏于对液化石油气灶具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单眼大锅灶内部燃气管路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安全隐患。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事发餐馆被处以罚款20万元。

  (十)房山区“11·21”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

  2020年11月21日,房山区良乡城东护城河治理工程(施工桩号1+280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单位北京众合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顶管作业时,将一根中压燃气管线破坏,影响1842户居民用气,直接经济损失22.91万元。

  1.事故直接原因。专业分包单位在使用泥水平衡机械顶管作业过程中,触碰未经地下管线探测探明的PE200燃气管线下扎段,造成燃气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

  2.发现的问题。工程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未认真核实施工区域内燃气管线走向和深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未及时通知燃气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监护。监理单位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违规施工行为未予以制止。燃气管线产权单位管线探测和现场监督指导不到位。

  3.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处以10万元,暂停在房山区水务市场投标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警示约谈。专业分包单位被处以罚款10万元。监理单位被处以罚款1万元。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受到警示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