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于2010年11月,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党中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予以深入推进。二是我省应急体制机制进行了再造重塑,有关部门职能有新的调整。三是《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后,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总体预案在风险防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统一指挥等方面的新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应急厅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工作,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2月6日印发《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总体考虑

  该预案在总体思路上:一是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负责制。二是坚持强化预防预警和应急保障措施。三是坚持压实政府分层级应对责任,强化部门应急责任。四是坚持统一领导,明确省级和省级层面以下组织指挥机制。五是坚持突出企业基层,落实风险管控、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责任。重点说明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本预案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部分。明确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行政领导机关。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关于现场指挥权,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三)预防预警机制部分。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新增预警分级标准,规定预警发布原则。

  (四)应急响应部分。针对不同级别事故,规定相应层级政府应对职责分工;明确省级响应分级具体划分标准。

  (五)保障措施部分。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提出要求。

  三、主要内容

  预案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组织指挥体系,对省级、省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等进行规范。第三部分是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风险管控、预警、事故信息报告等。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响应、信息发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事故响应等。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包括善后、保险和应急处置评估。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信息、队伍、物资、资金、避难场所、技术、治安和交通运输、医疗和社会动员等各项保障。第七部分是附则,包括宣传、预案启动、新闻发布和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预案管理等。第八部分是附件,明确事故分级和预警分级标准以及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创新举措及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预案适用范围。一是强调将重大、较大涉险事故纳入事故应急工作,对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初判事故级别和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提供了依据,提高了预案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有关专项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顺应急工作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

  2.组织指挥体系。关于省应急指挥部,明确由省政府担任省委常委的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应对特别重大事故时由省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应急职责具体包括:编制管理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关于现场指挥部,明确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

  3.预防预警机制。一是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预警分级,依据自然灾害预警,视情确定预警级别;或通过检查、监测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的危害情况确定预警级别。三是明确预警原则上由县级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级应急部门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省应急厅同时发布。

  4.分层级应对与省级响应分级。关于分层级应对。明确一般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县级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由市级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组织应对。关于省级响应。明确省级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三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二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市级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指挥。

  5.科学处置。为贯彻“生命至上”、“科学处置”原则,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规定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待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后继续组织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