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以案释法,从2023年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并向社会公布6起典型违法案例,警示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 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案案情
2023年3月8日,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综合督查组在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时,发现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存在冶炼车间浇铸区熔融金属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和矿热炉冷却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指示和报警装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违法行为,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项,第41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款、第102条之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案案情
2023年3月2日上午,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地面存在积水、消防通道不畅通、行吊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的隐患问题,当场作出责令停产整改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天下午,海晏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执行停产整改的行政强制指令,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构成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7款之规定,海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林某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青海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违法案案情
2023年5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海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乙炔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乙炔气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青海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3条第2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第2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19条之规定,海西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0万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龙哇建筑用砂矿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案情
2023年6月26日,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称,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某砂石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月28日,省应急厅组织专家,会同化隆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发现,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龙哇建筑用砂矿存在主运输道路平均纵坡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0%、上下台阶同时作业且安全距离小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等2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化隆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龙哇建筑用砂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之规定,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尖扎县某砂石厂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规范开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法案案情
2023年6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尖扎县某砂石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开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尖扎县某砂石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和9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和98条之规定,尖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5万元,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良罚款9万元,对管理人员朱某宁罚款4万元,对管理人员韩某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格尔木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中段平面图等图纸未及时更新违法案案情
2023年6月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格尔木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及时更新3211平硐中段平面图等图纸的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格尔木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 应急管理部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308/t20230810_458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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