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强化违法违规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查处的第二批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负责人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6月2日,平阴县应急局对济南汇洲机械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6月13日,枣庄市薛城区应急局对枣庄市金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10月19日,商河县应急局对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11月6日,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对山东鑫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是顾某某等1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二是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11月20日,峄城区应急局对凭味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凭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凭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教育培训类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5月26日,威海市文登区应急局联合文登区公安分局对文登区瑞丰化工产品销售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姚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至5月30日三级教育培训教育考试题未正确批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5月29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对山东重锐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陈某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8学时,不足24学时)。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6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淄博鑫业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杨某某、于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7月26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对万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一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二是新员工朱某(2023年7月18日入职)未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7月31日,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山东青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4月份培训对象为“全员”,实际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只有14人(公司人员花名册为21人),缺少林某某等7人的签到记录。其中,未对林某某、李某某和武某某3人进行再培训,但林某某、李某某和武某某3人教育培训档案4月份教育记录卡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9月20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对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10月8日,青岛市崂山区应急局对青岛东易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2名员工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11月7日,威海市应急局对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高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3年11月7日,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东营森特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档案未执行一人一档管理,公司员工岳某某、马某的教育培训档案,仅登记三级教育培训情况,再教育情况未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3年11月27日,枣庄市峄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枣庄翰林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记录员工程某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2023年12月5日,安丘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安丘市绿航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员工刘某某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2023年12月14日,东营市应急局对山东胜利通海集团东营天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企业2023年11月10日组织“事故消防安全及案例分析”培训,员工杨某某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记录其参加此次培训为2023年11月9日;该企业未记录2023年新上岗员工杨某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yjt.shandong.gov.cn/gsgg/202401/t20240112_4648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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