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旺季,为认真吸取省内外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岁末年初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省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0起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海宁市应某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2月1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综合执法局、许村镇派出所对许村镇荡湾村某香烛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和店北侧停放的两辆小型箱式货车中共存放有C、D级各类烟花爆竹112种,数量2624个,总含药量约170Kg,同时,在店内发现烟花爆竹入库单5本,笔记本4本(登记有大量销售记录)。
经调查,上述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系应某某等人所有,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2月24日,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应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3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应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德清县蔡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10月30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该县洛舍镇砂村村的蔡某某个人民宅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民宅及西侧平房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459箱(个),现场勘察发现该储存点内部电气设施不防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周边人员密集、活动频繁,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重大现实危险。
经调查,蔡某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11月16日,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对蔡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天台县庞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1月15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许可储存点以外的天台县平桥镇路裘村村口、某公司厂区内仓库、平桥镇始丰中路厢式货车等三个地点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共3029箱,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查封扣押。经现场勘察发现,上述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内部电气设施不防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周边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重大现实危险。
经调查,三个地点违规储存的烟花爆竹系庞某某所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查处当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4月6日,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将本案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缙云县朱某某、金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4月2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壶镇镇潜明水库移民小区朱某某在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通过朱某某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查实朱某某和金某某合伙销售烟花爆竹,非法销售数额为49835元,扣除成本,朱某某违法所得14034元,金某某违法所得9305元。
经调查,朱某某、金某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5月31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金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涉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等行政处罚案件
5.义乌市大头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13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义乌市上溪镇信达路某厂房二楼的义乌市大头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1688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2月27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经调查,2023年1月6日至1月12日期间,义乌市大头喵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1688网络平台上销售摔摔炮、仙女棒等烟花爆竹,共计销售金额为36411元。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9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6.开化县吴某某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2023年7月26日,接群众举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开化县芹阳街道及辖区综合执法中队对芹阳街道龙潭村后山坳一集装箱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集装箱内装满各类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该集装箱内共储存有金玉满堂、满堂红等烟花爆竹共计151箱。
经调查,该集装箱内的烟花爆竹为龙潭村村民吴某某、丁某某所有。2022年12月1日,衢州市实行全域烟花爆竹“双禁”(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后,两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存货以待“双禁”政策解禁。吴某某、丁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开化县公安局。2023年8月29日,开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吴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9日,对丁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7.台州椒江区台州市供销烟花经营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政处罚案。2023年2月14日,应急管理部一行到台州市供销烟花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值班室内有灶具、煤气瓶等明火设施,值班室后面西侧临墙搭建了3间集装箱,里面存放烟花爆竹30箱,烟花爆竹存放的集装箱距离明火设施过近,存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生产活动、限期整改,并对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供销烟花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2023年3月2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8.三门县兴利烟花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件。2023年2月10日,三门县花桥镇执法人员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花桥镇芝岙村巡查时,发现当地村民在迎财神习俗中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该批烟花爆竹为村民直接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三门县兴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购买。
经调查,三门县兴利烟花有限公司属于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9.台州市路桥供合日杂烟花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2023年度烟花爆竹销售档案行政处罚案。2023年1月21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台州市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供合日杂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2023年度烟花爆竹销售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供合日杂烟花有限公司属于批发经营企业,其未建立2023年度烟花爆竹销售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仙居县永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1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永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于当日对该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仙居县永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文章来源: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原文链接: https://yjt.zj.gov.cn/art/2024/1/25/art_1228991502_59143188.html
-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