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安全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按照《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和《天津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应急局制定印发专题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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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扎实做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如下,供参考使用。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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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及《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民航局安委办组织制定《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民航局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5月4日附件:民航重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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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  张 工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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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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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强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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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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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交通运输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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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办海〔2O17〕170号  2017年1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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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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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冀超宇,010-65292703,邮箱:gongluchu@mot.gov.cn。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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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项整治专家组。  联系人:王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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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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